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安徽理工大学附院《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3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4血液储存要求5输血反应分类6全血与成分血使用7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8内科输血9输血医学常用术语10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与警示标识规定11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12艾滋病防治条例13自体输血临床路径管理专家共识14围术期输血得专家共识15特别情况紧急抢救输血推举方案16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输血前试验及临床输血专家共识17出血性疾病治疗应用血液制剂得专家共识18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19紧急抢救时 ABO 血型不相同血小板输注专家共识20RhD 抗原阴性孕产妇血液安全管理专家共识21血液成分输注临床路径专家共识22产科患者血液管理 NATA 专家共识得主要推举及其启示23心血管手术患者血液管理专家共识24血液安全检测指南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 93 号(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 年 10月 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江泽民 199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得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加、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得意义,普及献血得科学知识,开展预防与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得疾病得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得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与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得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得动员与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得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国家鼓舞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