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释义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装置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装置是指常减压装置、催化降凝装置、加、制氢装置、污水汽提装置、火炬系统及其附属仓储、公用工程、动设备所属区域或部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道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
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外来施工主管单位是指项目部、基建部或生产调度部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持相应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一般作业的场所及施工条件必须经外来施工主管单位、安全环保单位、属地单位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并服从属地单位、安全环保部、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装置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或防火帽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15 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的,必须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超出规定作业区域,如因施工工作变动超出规定作业区域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将动向及离开时间告知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