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地理信息中心 阅读:456 发布日期:2025-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 3000 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 1000 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进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采纳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阔市民公 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