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篇一:工程款付款方式在建设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款的争议占据大多数
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项基本思路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已付款的,查清这两个事实风险问题,看清楚案件基本上就能够办到
建设工程造价动辄乃至上亿元,行业内挂靠施工、垫资认账施工的情形又普遍存在,所以工程款大多是分数十次乃至上百次支付,付款方式也不尽统一,加之当事人财务管理杂乱,查清已支付的往往数额工程款就需要耗费审判人员的大量精力
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各种而导致关系恶化、配合欠缺时,繁重的对账工作只能通过法庭主持完成
就审判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地方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支付
这些支付方式都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承、整地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公司员工账户
收地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外币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即使付款或付款收款的凭证摔死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日志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实付款的详细信息
然而,全部工程款都采用此种方式支付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的现象,一般性施工人只是借用建筑施工进度企业的资质,以其身分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和精心制作施工资料,被挂靠的企业与工程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并无财务往来
个别建筑企业为了便于实际人承建工程,专门为其设立开张分公司或桑利县开设账户,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款项往来于往来,但毕竟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并且挂靠双方的本意是令彼此资金独立开来,而在法律意义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家庭财产财产、债务具有同一性,这对双方而言都增加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二、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发包人将工程款反之亦然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