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经济法制环境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长三角区域协调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现实障碍;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协调的对策;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协调的现实意义,对长三角区域经济法制环境进行了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引进外资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不能统一协调,公平竞争环境未能形成。在引资政策和投资法制的实施中,有些地方政府盲目突破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底线,甚至有的地方还直接提出零税费的承诺、政府立法缺乏有效协调机制、社会保障的对接机制严重不足、确立长三角投资立法协调整体机制、建立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的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律服务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等。具体材料详见: [摘要]本文针对长江三角洲在区域经济进展一体化进程中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分析了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建设的瓶颈问题和问题的成因,论证了实行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协调战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法制环境协调战略 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不到 2%的土地和十分之一的人口,制造了四分之一的生产总值和三分之一的外贸出口,吸引了全国五分之二的外资,成为中国经济强有力的增长引擎。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进展,长三角内部建立统一协调的投资法制环境既是克服目前长三角投资领域中各自为政“瓶颈”的重要手段,又是推动长三角进一步进展的必要之举。 一、长三角区域协调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现实障碍 20 多年的实践证明,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远不能满足投资领域迅速进展的实际需求,目前依旧存在许多不容忽视和急待解决的现实障碍和问题: 首先,引进外资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不能统一协调,公平竞争环境未能形成。在引资政策和投资法制的实施中,有些地方政府盲目突破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底线,甚至有的地方还直接提出零税费的承诺。不仅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大量的损失,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 其次,政府立法缺乏有效协调机制。长三角包括两省一市,浙江、江苏两省政府和上海、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地都拥有独立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任何一方无权否定它方制定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发生冲突、但对长三角整体经济进展有负面影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再次,社会保障的对接机制严重不足。目前,在长三角区域经济进展中遇到的最为重要的法制障碍就是人才流动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社会保障与户籍、档案关系等政策法规有关,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