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8。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50333 医院干净手术部建筑技术法律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法律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法律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法律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空气净化 air cleaning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3。2干净手术部(室)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room)实行一定空气干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干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3。3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干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3.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e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4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4.1 空气净化管理要求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4。1。2 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4.1。3 医院应根据临床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实行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4.1。4 医院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4.2 空气净化卫生要求干净手术部(室)和其他干净场所(如干净骨髓移植病房),新建与改建验收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后、日常监测时,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 GB50333的要求。4。2.2 非干净手术部(室)、非干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