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育、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法律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育、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第七条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 3 年以上,且岗位业绩突出;2、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管理运营能力、分析决策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聚力;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八条 中高层管理者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 2 年以上;提任副职的中高层管理者,一般应在下一层次正职岗位工作 2 年以上;第九条 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新提拔领导人员原则上应经培训后方能上岗,确实因特别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内完成培训;第十条 注重培育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养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者由企业内部选聘时,一般应从领导后备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组织选聘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程序包括:推举、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征求意见、讨论确定,任职
第十三条 推举、确定考察对象
(一)推举包括个人自荐和民主推举
由申请人根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