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附件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 - ) 一、 编制目的为加强和法律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 满足依法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制定本基本标准。二、 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 地( 市)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 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 设施、 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 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 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副省级城市、 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 设备建设工作, 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 设备建设标准执行。三、 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 结合本地区经济进展水平, 坚持科学、 合理、 有用、 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现状与进展、 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确定检验机构设施、 设备建设的规模, 体现标准化、 智能化、 人性化等特点。( 一) 总体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 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 微生物、 毒理学检验检测等, 地( 市) 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技术法律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要求, 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ISO/IEC 17025) 》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 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具备化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 信息传输及保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与稳定的条件、 设施与设备。( 二) 设施环境要求1.应具有相对固定的、 与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