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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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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管理工作质量,打造洁净、卫生、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关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鹤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教育、环保、水利、公路、供电、电信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加城市管理的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第二章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城市主次干路、公共绿地、广场,由县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和考核;二)街道驻地和城市社区、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住宅区,由本单位负责;(四)车站、停车场、广场、步行街、博物馆、旅游观光景点等公共场所,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临时性、自发性的市场,不能取缔的,由所在区域单位负责;六)城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立面装饰、美化亮化,由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第八条 在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三)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四)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五)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香糖、塑料袋、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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