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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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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25〕18 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信息化,培育造就高素养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讨论的基础上,我部对 2025 年 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5〕19 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2025 年 8 月 27 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信息化,培育造就高素养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进展和会计行业进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进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进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对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养,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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