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其内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设立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委托招用劳动者的,该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一)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劳动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尚未结案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理原则,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