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送审稿)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其内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条用人单位设立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委托招用劳动者的,该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一)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劳动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尚未结案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理原则,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四)发生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的;(五)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调整工作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工作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工作确定,但不得低于原工资水平。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临时调整工作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适当变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第十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未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计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倍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所得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以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所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均不计入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考勤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对劳动者的录用登记材料、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至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