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和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商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商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5)根据商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1Word文档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根据商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假如出卖人供应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需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7)根据商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假如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根据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爱护标的物的目的。2.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所以,将标的物全部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状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即转移。但有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殊商定,转移标的物全部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或者商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见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全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2Word文档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假如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照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假如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见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假如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和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商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商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5)根据商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3Word文档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根据商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假如出卖人供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