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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张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XX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辖区被答辩人郭某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在两次开庭之后提出变更诉讼恳求申请,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当使用了释明权
理由如下:1、法院在本案中行使释明权没有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两次起诉都托付的有专业律师,而且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答辩人始终坚持以答辩人对其隐瞒了其系某公司总部的特许经营之加盟店及其加盟合同于2022年4月9日将到期的状况,且答辩人转让酒店未经某公司总部同意等理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
但被答辩人在本案开第2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庭过程中却不能自圆其说,其自己举出的录音证据中就承认其是知道这一切,只是由于后期经营不善导致双方发生纷争
被答辩人自始至终根本未提到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限及使用期限等有重大误会,现法院竟然以此理由对其释明,要求被答辩人变更诉讼恳求为撤销合同,不知法院如此认为的事实依据在哪里
2、法院行使释明权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而不是只告知一方当事人
被答辩人郭某先后于2022年7月及2022年9月两次托付专业律师以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于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为无效协议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
第一次起诉后,张某因郭某还欠15万元转让费对郭某提出反诉,后郭某撤诉
撤诉后张某轻信郭某的话将15万元的欠条交给郭某,后郭某又于2022年9月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起诉
其次次起诉后,法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9日和2022年3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
2022年6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又通知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