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第 7 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素材1.原始资料 《权利法案》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用心 爱心 专心──英国《权利法案》(1689 年),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社会契约的基本思想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诸自然的,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求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社会契约论》,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每一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