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1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乙方(派遣员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性别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深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一、劳务派遣1、甲方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甲方按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2、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二、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1、合同期限(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2)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3)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乙方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2、试用期(1)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鉴于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前款约定的试用期与用工单位要求的试用期不同。(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为: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2十),其他福利待遇详见工资单;甲方在用工单位的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以甲方与用工单位的约定为准。(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清楚告知本合同约定工作岗位的录用标准(本合同简称“上述录用标准”),对此,乙方明确表示知悉、接受无异议,并同意以上述录用标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的考核依据;乙方在用工单位是否通过试用期以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录用标准为考核依据。(4)乙方试用期满前10天,甲方依照上述录用标准对乙方作出综合性考核,该考核包括乙方自我考核、乙方任职用工单位考核、甲方部门经理考核。若乙方对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考核结论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会同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对乙方作出综合考核。若上述考核结论认定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岗位的录用标准,则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此,乙方表示接受并不持任何异议。在用工单位要求的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3、本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不受影响。4、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三、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1、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2、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具体的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岗位及内容详见《派遣员工名单表》和《岗位描述》。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则视同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结,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3、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出差外,如用工单位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由用工单位安排。2、乙方具体岗位职责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乙方应认真履行用工单位的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4、用工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须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以下情况乙方须予以接受:(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经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