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分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
那么当事人提出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实际审判中态度不一: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除法定情形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
有的法院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合同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请求权
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多方面的接触,即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的关系;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从而使双方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因为:首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在双方磋商进入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的
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他方的信赖进行准备工作,支付相应费用
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侵权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上仅限于现有利益的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请求,那么他只能得到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
合同有效履行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将无法得到救济
而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
最后,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请求缺乏依据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很难确认有过错的一方是否侵害了对方受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而且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主要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非侵害他人其他权利造成的损失
二、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失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