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加 wto 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 wto 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加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 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 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加 wto 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 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 wto 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 该文运用个案讨论、经验总结等讨论方法,对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 wto 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 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实行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 wto 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实行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所实行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损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 16.3 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 3 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 16.6 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 2025 年 8 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 13 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 8 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