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某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XX 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来人口及驻村单位常住人口都应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也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组织实施,为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管理服务。 第四条 村民有权参加管理和监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有权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有权对村委会开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鼓舞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可以再生育。严禁政策外生育和婚外生育,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六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生育关怀行动,实施“六关爱”。 1、协助政府落实计生优惠帮扶政策,协助社会团体开展关怀扶助计生户活动。 2、二女结扎户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有法定的优待和奖励外,享受本村以下各项优惠: (1)计生困难户优先作为各级年终和节假日慰问对象,优先纳入“低保”范畴; (2)免费纳入年度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给予引导提供劳务输出有关证件的办理手续,优先安排到村办企业、“三结合”基地就业; (4)同等条件下,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5)二女扎户除享受区政府 2000 元补助外,村再给予 500 元补助; (6)二女扎户子女考上大学本科补助 1000 元。 第七条 实行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协议制度。未婚青年、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生育二女和流动人口等各种对象都应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直系亲属有协助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流动人口应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出人口在签订本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后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常住人口应主动申报,接受审验和管理,企业和私房出租户有责任配合计生管理。 第九条 实行人口计生民主听证制度。人口计生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正、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和村民自治执行情况、确定奖励扶助和优待优惠对象、计生工作人员述职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