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损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