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得一般原理第一节 法律得起源 1 、法律产生得社会根源 :法律就是生产力进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与国家得出现而产生得。 法律产生得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得影响: (1 )商品交换与私有制得出现; (2 )奴隶制得出现。 2 、法律产生得一般规律性 :(1 )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得合一到权利、义务得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得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得地位。 第二节 法律得本质与基本特征 1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集中表现(最本质得属性) 2 、法律就是特别得社会法律规范 :(1 )法律就是一种行为法律规范; (2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法律规范; (3 )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法律规范; (4 )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得法律规范; (5 )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得法律规范. 3 、法律得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得渊源与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得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得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3 、法律得分类: (1 )根据法律得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得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得具有条文形式得法律文件,即法律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得,不具有条文形式得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得内容、效力与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3 )根据法得内容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就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与义务得实现而制定得关于程序方面得法律。 (4 )根据法律得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得效力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凡就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与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得法律。 特别法:凡就是只在一国得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得主体,或在特定得时期内有效得就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得主体、调整对象与渊源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6 )公法与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