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执行本制度
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遵循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和清正廉洁要求,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核算,掌握管理系统操作,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 户籍包括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和临时户籍等内容
(一)登记包括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二)认定包括税务申报方式认定、税务征收方式认定、税务缴纳方式认定、自开发票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委托代征认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非居民所得税认定
(三)临时户籍是纳税人偶然一次性缴纳税费款项、开具发票的户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建议、监督和监督建议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服务职责 (一)进行税法宣传 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税务咨询 通过当面交谈、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交流、电话和书面等形式解答涉税问题
(三)进行纳税辅导 通过培训或到户讲解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申报缴纳方式和办税程序等内容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