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探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探究 摘要:为使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给予登记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即登记请求权。文章首先对不动产与登记的含义进行阐述,分析不动产登记要点,然后探讨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设立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 A 1、不动产概述 不动产即是指任何国家、任何集体、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和进展的物质基础,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因此,所有国家都在其财产法或者物权法中将不动产作为重点内容予以法律规范。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过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要点分析 2.1、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簿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保存于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经查阅,第三人可以知悉、了解特定不动产的权属状况、负担情况等。 2.2、登记请求权的三种类型 (1)变更登记请求权。当初始登记完成后,某一不动产物权因买卖、赠与、分立、合并及设定他物权等发生变动时,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债权而发生的一种请求权,也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登记请求权;(2)更正登记请求权。对已经完成的登记,如有不正当登记的情形,导致登记薄上的记载与实质权利关系不一致时,“因不正当登记而受不利益之人,得对因更正而受不利益之人,请求为更正登记之同意。被请求人不为同意时,得以判决代之”;(3)预告登记请求权。所谓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致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2.3、不动产登记需要法定程序 登记程序的健全和切实履行是不动产登记实现其价值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登一记程序的规定仅间接体现在第十一条中申请人的申请、十二条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和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上。 2.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载体 不动产登记簿对防范交易风险举足轻重,它为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完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