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寒假实习总结结尾 本次寒假实习是我从学习法律以来所经受的其次次与专业有关的实践活动,总结两次实习阅历的统一性和差异性让我对于现实司法活动有了更深厚的兴趣,同时对于基层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优势及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于自己所学的理论学问在实际运用中的差距甚至背离有了更清楚的理解和更理性的熟悉,从而对自己以后的学习乃至工作都有了比拟现实的借鉴意义。 通过本次实习,我发觉了基层法院在司法体系及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些共性。第一,法官及书记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在基层法院中,大多数法官都不是科班出身,许多来源于军人转正或其他领域,而书记员就更不用说了,学什么专业的都有。或许不仅是基层法院所存在问题,全国许多法院都是如此。虽然在司法审判的启动上法院及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其在案件审理过程所把握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了他们不仅应当是一个阅历丰富的社会人,更应当是一个专业素养过硬的法律人。或许精通法律的法官更简单从法律的角度爱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法官的专业素养必需得到提高。至于书记员,其虽然主要从事一些比拟琐碎的文字及档案整理工作,但是假如是具有专业学问的人来做,可能会更得心应手,这对于法官开展工作也是有利的。其次,判决书缺乏说理性。在法院我所看到的判决书,不分案件大小或简洁与否,其页数一般都在三页左右。我始终在疑心,如此“精简”的判决书何以将那些对当事人来说并不简洁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说清楚,所以我始终在留意从我手中经过的每一份判决书,从而发觉了一个共性——几乎全部的判决书都没有说理局部。固然,在判决书的最终都会附上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我想,或许是法院理想化地每一个公民都当成了精通法律的人,所以说理局部不用赘述。或者说,依据以上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也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存在的某些合理性。第三,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必需得到保障。诉讼过程中,不管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如何偏向,其程序上的权利是公平的,所以法院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保证当事人公平的程序权利,保障看得见的正义。 鉴于以上的总结,对于以后的学习,我认为在努力学好专业学问的同时应更积极地更广泛地参加司法实践。就像在最终民四庭庭长跟我说的一样,我们不应当把眼光局限在法院,而应当拓展范围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企业乃至监狱去探求法的脚印,用不同的身份、不同的眼光、不同的心境去体会发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在此根底上我们会发觉,在学校学习法律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