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侦查制度探究18 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报案者、年仅 18 岁的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在案发第 62 天被执行枪决。后该案真凶出现。原审法院终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再往前数年或十数年,还有同样因真凶出现而获昭雪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其他数十起已获司法确认的类似冤案。这些悲剧所暴露的我国刑事司法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其中最主要的是侦查行为的滥用,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草菅人命。在中国的诉讼过程中奉行的侦查中心主义,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构成了审判最主要的证据,在侦查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起诉、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起诉、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只有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重构,才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冤案。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日益升高的犯罪率,层出不穷的高智商犯罪相比,明显地落后了,与日益高涨的保障人权的呼声相悖。因此,本文拟本文通过对我国侦查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而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根本原因,并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一、我国现行侦查制度 侦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有关犯罪侦查活动的组织、程序、人事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又是由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三个子系统组成的。我国法律传统上清末修法以来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以及刑事诉讼中强调实体真实主义,侦查制度设计总体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侦查呈现双方组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规定为独立阶段,并有意将侦查、起诉、审判无隶属关系。法官不能介入侦查。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重力的第三者法院居中裁判。 (二)单轨式侦查 侦查权的分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对一定案件的侦查权。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的案件拥有完整的侦查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实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和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财产和其他重要权力的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强制检查、查询、冻结等。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还可以行使不由刑事诉讼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