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样本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工程〞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 “本钱超支〞指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工程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工程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工程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工程资本金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