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样本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工程〞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 “本钱超支〞指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工程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