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科学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县级急救机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下同)进展改革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用房建设和急救车辆(含车载设备)配备。业务用房建设和急救车辆配备根据《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业务用房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二、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进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第六条 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实现建设目标。三、前期准备第七条 项目前期阶段需要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当满足有关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第八条 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可行性讨论报告的建设项目,需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四、管理程序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一)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拟建项目方案。(二)各省进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共同向国家进展改革委、卫生部上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三)国家进展改革委和卫生部依据各省投资计划申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