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科学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县级急救机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下同)进展改革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用房建设和急救车辆(含车载设备)配备
业务用房建设和急救车辆配备根据《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业务用房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进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六条 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实现建设目标
三、前期准备第七条 项目前期阶段需要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等
文件内容应当满足有关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八条 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初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