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为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避开或减少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规定所称安全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检查、整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一、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二、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三、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部署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部署下阶段工作。四、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见治理隐患。五、明确生产条统,事故隐患排查的部位,设备,设施等具体内容。六、对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实行可靠的预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七、为本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制定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 (一)、责任制度 (二)、信息档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三)、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四)、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湿度八、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九、成立日常工作,协调、督促、统筹安排各生产系统的工作,务使其尽职尽责,工作中如有失误,失职,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罗建明 副组长:罗爱明 组员:卢家雄、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