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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着作权补偿金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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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分析一、补偿金在网络时代应用的也许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 10 条的议定声明中提到:“不言而喻,第十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合用并适本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从字面上,这个议定声明似乎可以更倾向于理解为,数字网络环境下,各国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比传统的限制与例外更为顺应新环境的新的例外与限制。但事实上,以欧盟著作权指令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为数字网络时代的进展而修订或解释的法律,都不同限度地缩减了原有的限制和例外的合用。 当然,欧盟指令也规定了根据实行情况进行修正的条款;除了著作权法非常严厉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其他国家的法例和实践也并没有完全否认网络时代私人文献共享存在例外的也许性。如 Kazaa 案的一审法院就规定集体管理组织 BUMA/STEMRA 与 P2P 服务提供者 Kazaa 就授权许可协议的签定继续进行谈判;上述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数字媒体中的版权问题》的报告中也提出了对 P2P 文献共享实行法定许可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一项美国非营利性互联网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多数音乐家和艺术家认为,互联网帮助他们赚取了更多的财宝。虽然网络文献共享服务导致网民可以免费复制歌曲和其它视听资料,但并没有损害这些艺术家的利益。 2/3 的受访者认为文献共享对他们的收入没有多少影响,仅有局限性 1/3 的人认为文献共享对创作产业构成切实的威胁。互联网为艺术家检查自己的想象力,并出售他们的创作作品开辟了新的途径。而在传统音乐产业中,原创作者常常只能得到很少的收入,版权很大限度上成为商业运作者获利的工具,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现实情况距离版权通过保障音乐家从运用他们技能的人手中得到权利使用的酬劳,以减少音乐家的贫困的初始目的越来越远。 这样看来,对 P2P 文献共享征收补偿金,以使其合法化,在一定限度上更符合作者的利益。 允许或者说事实上无法严禁的私人间 P2P 文献共享并没有从实质上影响音像市场和商业运作。通过 P2P 传播的文献、特别是纯 P2P 式的共享文献的真实性、品质和安全都无法在主线上保证。假如权利人可以正视 P2P 技术的巨大影响并冷静地分析考虑,完全可以把这个日益完善的工具作为猎取版权收益的新渠道。 一些学者就 P2P 征收补偿金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实行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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