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进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讨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 官员复出 监督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公开责备、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 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 《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是: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官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被十分高调的被问责,但是经过一年左右的问责期限后,往往被十分低调的安排复出。打着有关规定的旗号,问题官员的复出往往如魔术般奇妙。 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的人情观念过度干涉行政问责制度。 问责官员,特别是一些群众意见很大的官员的随意复出说明,我国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复出的时机和方式等仍然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主观意志,而非固定的规则。假如上下级党政负责人均是道德人,假如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不存在规制之外的既得利益关系,那无可厚非,但现实情况下,基于庇护关系、裙带关系等建立的共同体,在政治生态中,并非是一种例外。 (二)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 以问责比较严厉的免职为例,中国一直是职级双轨的官员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职务,行政级别还在那里,官员依旧享受纳税人为自己提供的各项待遇,不在其位,却享受着在其位时的待遇,加上复职往往很轻松,因此中国的免职问责制度被称作“带薪休假”。 (三)问责官员违规成本低。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意味着,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复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