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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包工程为名诈骗钱财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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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包工程为名诈骗钱财的行为定性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康乐 【案情概要】 2025 年 8 月,黄某以已接手龙城房产公司开发的“富泽苑”小区总承包合同为由与沈某签订建筑转包合同,将“富泽苑”小区部分工程转包给沈某,由黄某收取沈某 5%管理费。同年 10 月8 日,沈某以取得龙城房产公司开发的“富泽苑”小区承包建筑施工为由,与李某签定分包施工合同 ,将包木工、瓦工等工程分包给李某。同年 10 月 12 日,沈某收取李某押金 10 万元,后发现自己被黄某所骗,黄某并没有取得龙城房产公司开发的“富泽苑”小区总承包。次日,沈某即关闭手机,后更换手机号码,人也销声匿迹。为此,李某以沈某利用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龙城房产公司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富泽苑”小区的施工合同。沈某收取李某的 10 万元押金用于还债 6 万元,其余全部挥霍一空。同年 12 月 14 日,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黄某下落不明。 在侦查机关内部讨论中曾对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沈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实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沈某是在与黄某签订建筑转包合同后,认为自己有承包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定分包施工合同。沈某收取李的 10 万元押金时,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被黄某所骗。本案由于黄某下落不明,无法证明黄某与沈某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沈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沈某李某之间属于合同纠纷,李某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沈某返还 10 万元的押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沈某。 【康律观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要把握两点:一是客观上沈某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 ;二是主观上有无诈骗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后者尤为关键,对于诈骗犯罪,除了证明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方法上的欺骗性只是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们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之目的。 《刑法》第 224 条第 4 项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沈某与李某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收取押金 10 万元的行为主观上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欺骗手段,但沈某后半段的行为就发生了转变,当他得知自己被黄某所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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