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 单到料未到 借:在途物资 借: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沿用【例 3-1】的资料,并假设购入材料业务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 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 200000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0 贷:在途物资 200000 同时待扣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了,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3 料到单未到 先估价入账(不估进项税),等“单”到时,先做红字冲销分录,再做蓝字分录 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月终应暂估入账,此时只应估量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例 3-3】假设【例 3-1】中的购进材料业务的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根据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 180000 元。 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8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借:原材料 18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二)商业企业外购货物——付款抵扣制 商业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商品,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 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也应根据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购进商品,已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 按购买价格借记“在途物资”,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购进商品,尚未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现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商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