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7大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不同群体党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组织关系管理(一)对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离、退休人员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转到居住地党组织,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
离休人员党员较多的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负责对离休人员党员的管理;情况特殊的离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聘用单位党组织管理,聘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
(二)对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党员的管理1、因企业分流失业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党员居住地党组织
失业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
如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
2、关闭破产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及时做好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去向或居住地比较集中的,应采取集中移交的办法接转组织关系(由原企业党组织与党员本人逐个联系后,将党员住址和组织关系一并集中移交)
企业破产后重组保留的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因处理关闭破产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职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党组织管理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党员的管理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党员,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参加所在企业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第1页共4页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组织覆盖到该企业的指定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