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时间进入 2025 年,随着 5 月 1 日新《商标法》的实施,学界对于商标的讨论又一次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了一个公司的形象,直接代表了整个公司商业信誉和产品、服务的质量。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不但破坏了市场的秩序,也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和公司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顾名思义,是针对注册商标的犯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是十分严格的,并非所有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 一、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应当是故意,且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首先,该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市场针对性的,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讲,不可能达到有针对性的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即,非故意的行为无法达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限定条件。其次,从实践的角度看,往往被侵权的注册商标都是在行业内部知名或者在市场上存在一定商誉的,假如是行为人是同一种商品的实际生产销售者,很难排除其明知该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但是,今日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角度,仍然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侦查机关只能最大限度的证明行为人应知其行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写明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从法律原文看,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一前置定语,其本身的意思应当是行为人明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第三,在明知的前提下,该罪的故意形式应当限定于直接故意。因为,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不存在放任不管而实行的情况。虽然也有人认为存在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于是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与法条原文的语境相违反,行为人假如认识到可能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接下来的行为应当是验证是否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既然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需要验证是否是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么可以理解为知道自己行为是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条件是该罪定罪的前提。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文本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