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赠与合同虽公证,不尽义务也可撤销年近80高龄的许老太太早年丧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来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上前照看许老太太的生活起居。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许老太太发觉外甥女很勤快,对她照看也非常周到,不但使许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饭无忧,而且常常为她擦洗按摩,让许老太太很受感动。于是,许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来,有意与她长期生活,还签订了合同。合同商定由外甥女长期照看许老太太的饮食起居直至其终年;许老太太则把价值3万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岂料,许老太太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态度就一反常态,不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对许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饭也不闻不问,视若旁人。原来,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财产早有所闻,为获其全部也就早有所思谋。现在目的已经达到就想溜之大吉。许老太太见状况不好,就要求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许老太太无奈,只好全权托付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本案所涉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就应当根据商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一种双务契约行为。受赠人假如接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本案许老太太的状况,完全符合上述法规第(二)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三)两项的规定。因此,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由于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仍旧可以撤销赠与,并索回所赠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往往会把自己的物品赠给亲朋好友,但出手时千万要慎重。假如发觉上当受骗,本案例可供参考。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最终,对赠与人的撤销权的时限作了规定:即“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撤销时限,不受法律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