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知识讲座土地是民生之本,进展之基,财宝之母,我们一切的生产生产、收益都不离开土地,这一点,信任在座的各位比我的感触更深。农业生产、粮食安全需要土地,居住生活、城镇建设需要土地,工业生产、招商引资还需要土地,然而,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它是无法通过生产来扩大总量,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增加,人地矛盾会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地区之间无法移动,而且我国可利用土地所占比例很低,进一步加大了人地矛盾。近年来,为保护耕地,我国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耕地总量 18 亿亩红线不得突破。从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看,基层尤其是农村土地管理处于土地管理的第一线、最前沿,作为乡(镇)、村一级,既是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肩负着保护资源和保障进展的双重责任,因此,只有了解政策、把握政策,才能真正地用好政策。 今日,我要讲的内容主要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管理等七部分第一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进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健康进展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 (一)它是一项国家措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 4 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 18 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必须符合全国规划,并实行逐级控制。 (二)它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 2l 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第 4 条)。(三)它是土地利用上最具权威的规划, 是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法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第 22 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