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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规划管理中的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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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规划管理中的思考摘要:针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经常面临要求日照时间大于国家最低标准的要求,以及保证眺望权等问题,本文根据《物权法》,分析了阳光权与眺望权在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异同: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管理必须满足的法定义务;而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以及眺望权,则属于用益物权中地役权的范畴。规划部门在对规划方案审批时,若没有得到相邻地块的许可,不能轻易满足开发商或城市居民的高标准日照要求以及眺望权要求,否则,规划部门看似提高了规划管理水平,实则已侵犯了相邻地块的法定物权。关键词:物权法,阳光权,眺望权,相邻权,地役权,城市规划一、问题的提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我们对日照问题并不陌生,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的审批中也特别注意日照时间问题,一般都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对规划方案予以审批。但在规划管理中经常出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其日照标准应大于2小时(如苏南地区大城市、大寒日)的要求,理由是其房屋现有的日照时间为6、7小时或更高,在相邻地块开发之时,应根据“以人为本”的要求,日照标准不能降低,或即使降低也不能按国家最低标准予以实施。当其要求规划部门不能满足其高标准的要求是时,有的则提出要对其日照时间的减少予以赔偿,有的甚至提出,因地块的开发影响了其眺望权,造成其房地产的贬值,于是提出索赔甚至上访。对此类问题,规划部门内部本身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规划部门只需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予以审批就可以了;但有的提出从规划管理水平提高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地提高日照标准;还有的同志认为原有住户的眺望权应当得到补偿;但也有同志认为眺望权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予理睬的观点,等等不同的看法。第1页共7页笔者认为,对日照权、眺望权产生分歧这一事实,说明我们对日照权与眺望权的基本法律属性还没有分析清楚,下面,本文根据《物权法》,对该问题予以详细分析。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其他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阳光权与眺望权必须首先是一种物权,如果某种权利根本就不是物权,也就谈不上保护,那么,阳光权与眺望权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三、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阳光权如果是物权,必须由法律对其予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阳光权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法律:《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均把日照要求纳入相邻权的范畴,相邻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日照,准确地说是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相邻权的范畴。这里,特别要指出,《物权法》并第2页共7页没有简单地设定日照要求为相邻权,而是设定“符合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相邻权的范畴。而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它不属于相邻权的范畴。这一点,对城市规划管理来说非常重要,在过去规划管理中涉及到的种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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