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食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年以来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革创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市场流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流通环节食品行业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重点推动、长效监管”和“自愿申报、严格评定、两年复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业务、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分管区食安办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东坡质监局、区食药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泡菜产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消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山市东坡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食信领导小组)。 区食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信办),设在区工商局,由区工商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申报评定的受理、初审(实地考查)、公示等前期工作,组织召开评定会议,公告评定结果;协调各成员单位强化对已实施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分类标准 第五条根据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遵纪守法、制度建设、进货查验、信用记录等情况评定出食品安全 A、B、C、D(即诚实守信、一般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 个信用类别。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标准。 (一)A 类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商业信用、社会形象良好; 2.自觉仔细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完整(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自觉落实“一票通”工作; 3.申报之日上年度内无经营食品方面的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之日上年度内无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投(申)诉、举报记录; 5.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工作,年度内食品监测合格率在 98%以上; 6.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相关活动; 7.常常性保持经营场所干净卫生、商品摆放整齐有序并符合相关规定,店面形象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