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医院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供货合同甲方: 乙方: 甲 方: 乙方: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以下简称器械、耗材)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器械、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与效期要求 乙方供应的器械、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必须与甲方的要求相一致
器械、耗材的最终选择及使用由甲方决定
乙方供应的医用器械、耗材的有效期应在失效期前一年以上(需同时符合:生产不超过两年)
第二条:器械、耗材的证件要求1
乙方必须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标准要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公司资质材料以及所供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一次性使用产品的同批次检验报告、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乙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必须完整、真实、有效
合同期内乙方证件更换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换后的有效证件
进口产品需提供盖有供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口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三条:器械、耗材产品的质量要求与乙方承担的责任1
乙方向甲方承诺其所供应的器械、耗材的质量完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保证供应的器械、耗材是证照齐全、质量好、 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
乙方承诺:坚决杜绝“证照不全、假冒、伪劣、过期、近效、失效、淘汰或不合格的产品”出售给甲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的法律责任
乙方供应的器械、耗材进入医院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验
在抽查或检验过程中由于乙方产品的证照、标识、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