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案的被告人为曾任房山宾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由于其本人的严重失职行为,私自以房山宾馆的名义为立成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了600万元的贷款担保
该二笔贷款到期后立成公司没有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立成工艺品有限公司也因1999没有年检于2000年被吊销执照,孟凡立因涉嫌贷款诈骗在逃
后该笔贷款债权转移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该公司负责追要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02年8月20日长城公司对房山宾馆的债权为10784721
房山宾馆于2003年10月28日被宣告破产
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王福林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二年
而关于本案如何定性,有很大争议
本案的焦点就是解决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福林在任房山宾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6年7月一9月,私自以房山宾馆的名义二次为立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立,在逃)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0万元提供担保
并签订了担保合同,该二笔贷款到期后立成公司没有还农行的本金及利息,立成工艺品有限公司也因1999没有年检于2000年被吊销执照,孟凡立因涉嫌贷款诈骗在逃
后该笔贷款债权转移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该公司负责追要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02年8月20日长城公司对房山宾馆的债权为10784721
房山宾馆于2003年10月28日被我院宣告破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王福林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福林否认自己犯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他的担保行为也没有给房山宾馆造成损失;起诉书指控在没有对房山区良乡的“明福”酒楼进行审计、评估的情况下即以232万元的价格承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