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
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1
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楚,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
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
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处方内容及要求2
1 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明了
2 处方正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