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签订采购合同,别忽略这6个控税技巧时间:2017/6/2116:36:02浏览:156次改增以后,合同非常重要,必须要通过合同来降税
一旦合同签订,施工企业所应承担的税款金额就确定了
采购合同如何签订,决定了工程成本如何核算,决定了工程结算时利润的多少
因此,企业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下面总结了6个比较常见的、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控税要点,供大家参考
1、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
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2、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案例说明: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
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
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
3、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