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9 号《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已经 2025 年 3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1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6 月1 日起施行。部 长:苗 圩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开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第三条 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以下统称“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核发电台执照。第六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可以自行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的境内经营者代办。第七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一);(二)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