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已经 2015 年 11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市 长 2025 年 2 月 16 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 2.4.4(1)中“表 2。4。4 折算系数表”修改为:表 2.4.4 折算系数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H (米)折算系数H≤1.51。024≥H>1。50.3H>240二、将 4.1。1 修改为:“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别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法律规范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且承担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 2。2;“(2)设置满足自身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 2.5;“(3)周边已设置邻里中心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 2.8。“在特别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三、增加一条,作为 4。1.4 条:“4.1。4 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的设置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置在地下的,应明确自持比例.”四、将 4.2。8 条中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1)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8 层(建筑高度小于 54 米)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 30 米;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 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 40 米,并满足以下要求:“①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 米(含 30 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②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40 米(含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③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 度至 90 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