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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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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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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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