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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费代偿申请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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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费代偿申请暂行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舞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应届毕业生面对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进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25〕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5〕3 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25]15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定向、委培、非应届毕业的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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