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1. 总 则1.1 本细则参考《清江水布垭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编制。1.2 本细则编制的依据:(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法律规范》》SL47-94;(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法律规范》 SDJZ12-83;(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法律规范》SL52-93;(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DL/T5111-2000;(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试行)SDJ249-88;(8)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9)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设计文件1.3 本细则适用于清江水布垭水电站大坝及溢洪道工程的基础工程验收。1.4 本细则所指的基础验收系指有关项目工程基础岩面覆盖前的基础交面验收。1.5 基础验收应在基础岩面有关问题已进行全面处理,具备基础验收条件,并经承建单位单位“三检”合格的基础上申请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设计、地质、施工四方进行。1.6 水布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基础验收程序见本细则附图:水布垭水利枢工程项目基础验收流程图。2. 基础验收准备2.1 基础验收前的岩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础按设计要求开挖完成后,对揭露的地质缺陷和存在的施工缺陷处理存在疑问需其他各方确定处理措施时,可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其处理方案。(2)基础岩面(地基、边坡)的陡坡及反坡处理需符合设计要求。(3)开挖面突出的岩体应修成平滑状,边坡、马道及平台部位的危岩应及时进行清理,以保证下道工序施工的安全。(4)对基础岩面(包括水平建基面和边坡)上,若出露光滑、平直的结构面,应予以凿毛处理。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裂和松动的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清除或处理。(5)基础开挖后其表面因爆破松动、表面呈薄片、尖角状的岩石、炮坑、炮窝松裂或经锤击发出空、哑声的松动岩块,应采纳人工挖除、撬除或凿除。(6)因层面、断层、裂隙等延伸切割造成的不稳定岩块,经确定不做锚固处理时,应予以清除。(7)基础的整修及处理不得造成岩体的进一步破坏或损伤。(8)基础整修后的轮廓限差应满足设计和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2.2 在基础岩面处理完成后,承建单位单位必须对开挖基础面的尺寸和岩体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岩石地基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自检表》、《岩石边坡开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