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2025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舞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育等方式支持基金会进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进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 8000 万元人民币; (二)面对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 (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