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别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别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进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3 年,合同期自 2025 年 7 月 13 日起,自 2025 年 7 月 12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讨论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 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临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 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 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超出产 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 75 天;( 二 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 15 天; 子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