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答辩 辩论人:颜**,男,19xx 年 4 月 12 日诞生,汉族,农夫,身份证号码:4501**615。 对于颜**诉陈**托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25)西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返复原告颜**托付费用 18000元,及担当诉讼费用 250 元。 陈**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论如下: 辩论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理由有二: 1、本案上诉人并没有完成托付代理事务,即并没有为辩论人办理任何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 由上诉人供应的证据“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年产旋切单板生产工程预可行性讨论报告”说明该讨论报告为谭锁成的工程之讨论报告,两份收据也均为谭锁成全部的南宁市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的工程可行性编制费用和会员费,上述证据均与辩论人无关,都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托付事项。 上诉人称辩论人“已经实际使用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这简直是荒唐,由于既然证件没有办得下来,何来实际使用之说法?况且,上诉人明知辩论人现在状况并不符合办理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特定条件。 谎称可以为辩论人办到证,拿到钱款之后就查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上诉人的做法实质上躲避了国家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不仅违法,还有诈骗的性质。 一审判决托付代理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应返还托付费用18000 元,这个也是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也不应有任何疑义。 2、上诉人根本没有为辩论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称其“已经完善的完成了代理事项”,明显是睁眼说瞎话。 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办不到辩论人颜**的名下就不能说已经完成了代理事项,上诉人的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没有给辩论人办到证,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办证做过任何实质性工作,所以,也无所谓合理开支。 上诉人根本没有为辩论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不办事又不退回钱款,其贪欲之心,昭然若揭。 综上,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xx)西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以爱护公民正值权益,维护社会公义。 此致 南宁市 xxx 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 篇二:托付合同纠纷辩论 答 辩 人:山东 XX 建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济南市历城区 XX10 层 D 号 法定代表人:张 XX 托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