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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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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甲方: 平山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乙 方:(孤儿监护人):职 业:性 别:民 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平山县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孤儿(姓名),性别,现年岁,出生于年月日。经核实,孤儿父母已死亡(查找不到或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孤儿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 18 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启户银行,银行帐号: 。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追回;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四、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本协议一式三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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